(2015)深龙法横民初字第39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原告何XX与被告李XX、王XX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XX,李XX,王XX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龙法横民初字第397号原告何XX,男,汉族,19XX年XX月XX日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委托代理人尹XX。被告李XX,男,汉族,19XX年XX月XX日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XX。被告王XX,女,汉族,19XX年XX月XX日生,经常居住地地址广东省深圳市X。本院在审理原告何XX诉被告李XX、王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在收到受理案件通知书后七日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向本院申请缓、减、免交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叶 斐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 记 员 许妙环第1页,共2页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