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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温龙永商初字第120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5-15

案件名称

浙江中兴担保有限公司、温州起亚机械有限公司与温州起亚机械有限公司、项朝阳等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中兴担保有限公司,温州起亚机械有限公司,项朝阳,王葵妹,项瑾娟,项洪兴,王虎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温龙永商初字第1209号原告:浙江中兴担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谭建国。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陈久新。被告:温州起亚机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项朝阳。被告:项朝阳,。被告:王葵妹,。被告:项瑾娟,。被告:项洪兴,。被告:王虎,。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中兴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温州起亚机械有限公司、项朝阳、王葵妹、项瑾娟、项洪兴、王虎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双方已经达成和解协议,现原告浙江中兴担保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浙江中兴担保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属依法处分自已的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中兴担保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814元,减半收取4407元,由原告浙江中兴担保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陈金珠人民陪审员  杨 阳人民陪审员  项招蝉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 记 员  陈冬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