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吴江催字第005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5-22
案件名称
吴江市奇创纺织品有限公司、陈建荣申请公示催告民事裁定书(3)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吴江市奇创纺织品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吴江催字第0051号申请人吴江市奇创纺织品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松陵镇菀坪同心东路10号。法定代表人陈建荣,该公司总经理。申请人吴江市奇创纺织品有限公司因遗失编号为31400051/27498640,票面金额为50000元,出票人为吴江市东标纺织有限公司,收款人为申请人,付款行为吴江农村商业银行清算中心,最后持票人也为申请人,出票日期为2015年3月19日,汇票到期日为2015年9月19日的银行承兑汇票一份,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受理后于2015年3月26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规定期限内申报权利。现申请人吴江市奇创纺织品有限公司以该汇票已找回为由要求撤回公示催告申请,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公示催告程序。本案受理费100元及公告费600元,由吴江市奇创纺织品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杨建源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卫晓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