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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雨调确字第0001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5-14

案件名称

罗尚品申请赔偿确认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确 认 裁 定 书(2015)雨调确字第00019号申请人罗尚品。委托代理人李瑜丹,湖南旷真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人何积。本院于2015年4月2日受理了申请人罗尚品和何积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审判员胡涵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罗尚品和何积因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于2015年4月2日经长沙市雨花区圭塘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一、何积向罗尚品赔偿各项损失人民币92499元,该款项包括医药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后期治疗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费用。二、支付方式:1、何积于2015年4月2日支付给罗尚品人民币50000元;2、余款42499元于2015年4月7日前支付。三、何积的赔偿款支付到位后,此次纠纷就此终结。罗尚品不得再就此事向何积主张其他任何权利。四、其他无争议。五、本协议系当事人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此后,双方既不得反悔也不得相互追究其他任何责任,均以本协议为准。本院现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自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胡 涵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黄启智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