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八诉保字第0000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常建霞与李秀英民间借贷纠纷诉前保全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八公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常建霞,李秀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八公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八诉保字第00002号申请人:常建霞,女,1964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八公山区。被申请人:李秀英,女,1969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八公山区。申请人常建霞因民间借贷与被申请人李秀英产生纠纷,于2015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李秀英银行账户存款及退休工资80000元(中国工商银行或邮政储蓄银行)予以冻结。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八公山区XX街道XX小区XX号楼XX单元XX室房屋作为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李秀英银行账户(中国工商银行或邮政储蓄银行)存款及退休工资80000元;二、查封八公山区XX街道XX小区XX号楼XX单元XX室房屋。申请人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李方伟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 记 员 程 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