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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钟祥郢民一初字第0011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5-11

案件名称

彭某与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钟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钟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某,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钟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钟祥郢民一初字第00119号原告彭某。被告付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彭某诉被告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彭某于2015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付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彭某自愿撤回对被告付某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彭某撤回对被告付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彭某负担。审判员  马江波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党 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