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沙法民初字第0113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4-28
案件名称
廖昱黎与慕远杰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廖昱黎,慕远杰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沙法民初字第01136号原告廖昱黎,男,1985年2月17日出生,汉族,重庆鼎元商业保理有限责任公司市场部经理,住重庆市渝北区。委托代理人瞿玉娟,重庆万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邓丹叶,重庆万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慕远杰,男,1963年1月15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重庆市沙坪坝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廖昱黎与被告慕远杰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廖昱黎于2015年4月2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廖昱黎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作出的处分,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廖昱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交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廖昱黎负担。代理审判员 郝 爽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 记 员 张尚校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