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行他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7-28
案件名称
行政裁定书
法院
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台行他字第1号申请执行人枣庄市台儿庄区工商行政管理局,住所地:枣庄市台儿庄区文化西路。法定代表人刘威,局长。被执行人枣庄市台儿庄区新合作惠客隆超市,住所地:枣庄市台儿庄区华兴路***号。法定代表人韩志刚,经理。申请执行人枣庄市台儿庄区工商行政管理局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台工商处字(2014)001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枣庄市台儿庄区新合作惠客隆超市不正当竞争有奖销售为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六条、《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作出了台工商处字(2014)001号行政处罚决定,对被执行人枣庄市台儿庄区新合作惠客隆超市作出如下处罚:1、责令停止违法经营行为;2、罚款30000元;逾期不缴纳罚款,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该处罚决定已于2014年10月13日依法送达被执行人。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枣庄市台儿庄区工商行政管理局作出的台工商处字(2014)001号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申请人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台工商处字(2014)001号行政处罚决定,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孙茂平审 判 员 张春岭人民陪审员 张 佳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 记 员 张 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