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牧执字第152-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孙秀梅与张凤春交通事故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秀梅,张凤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牧执字第152-1号申请执行人:孙秀梅被执行人:张凤春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牧民一初字第62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2月1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因被执行人张凤春拒不履行执行通知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张凤春的银行存款70119.52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于世平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 张 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