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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三民初字第38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陈道水、叶爱丽与台州三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道水,叶爱丽,台州三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三民初字第389号原告:陈道水。原告:叶爱丽。被告:台州三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卢爱玲。原告陈道水、叶爱丽与被告台州三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4月3日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陈道水、叶爱丽在指定预交案件受理费期间未交纳案件受理费,但以双方庭外和解为由于2015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明确表示不再交纳案件受理费。本院认为:原告陈道水、叶爱丽以双方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道水、叶爱丽撤回起诉。代理审判员  陈丽亚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代书 记员  包 献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