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华阴执字第0015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4-03
案件名称
关哲与潘宝荣公证债权文书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华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关哲,潘宝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
全文
陕西省华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华阴执字第00157号申请执行人关哲,男,1983年5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潼关县城关镇。委托代理人赵淑侠,女,1958年5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潼关县桐峪镇,系关哲之母。被执行人潘宝荣,男,1974年1月29日出生,汉族,职工,住华阴市华山火车站东工房。上列当事人公证债权文书纠纷一案,陕西省潼关县公证处对关哲与潘宝荣还款协议作出的(2011)潼证经字第221号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书、(2014)潼执字第01号执行证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关哲于2014年11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案件申请执行标的39700.00元,被执行人潘宝荣已履行3000.00元,剩余部分双方达成执行和解,申请执行人关哲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撤回了执行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陕西省潼关县公证处作出的(2011)潼证经字第221号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书、(2014)潼执字第01号执行证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迪五一审 判 员 姜 勇代理审判员 卫锦利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 记 员 崔蕊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