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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相民一初字第0012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4-27

案件名称

孙光旭与赵瑞蕊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光旭,赵瑞蕊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相民一初字第00126号原告:孙光旭,男,1978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委托代理人:刘澍,安徽嘉闻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瑞蕊,女,1963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委托代理人:马鹏,安徽安港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马磊,安徽安港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孙光旭与被告赵瑞蕊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孟 娇代理审判员  王云峰人民陪审员  刘 帅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 记 员  高 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