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中民终字第39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8-14
案件名称
王爱华与孙希勇、张秀娥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德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孙希勇,张秀娥,王爱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德中民终字第39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孙希勇。上诉人(原审被告):张秀娥。两上诉人委托代理人:刘春刚,山东阳光桥律师事务所律师。两上诉人委托代理人:王金鑫,山东阳光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爱华。委托代理人:孙爱军,山东方洲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孙希勇、张秀娥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乐陵市人民法院(2013)乐商初字第41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可能影响案件的正确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山东省乐陵市人民法院(2013)乐商初字第415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山东省乐陵市人民法院重审。第二审案件受理费8800元,依法退回上诉人孙希勇、张秀娥。审判长 王飞雁审判员 姜 南审判员 郭依静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张晨晨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