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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融民初字第6062-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陈玄华与陈必强、杨珠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玄华,陈必强,杨珠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融民初字第6062-1号原告陈玄华,男,1953年3月27日出生,汉族,福建省福清市人,住福建省福清市。委托代理人陈纪豹、薛平妹,福建宽达(福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必强,男,1979年3月19日出生,汉族,福建省福清市人,住福建省福清市。被告杨珠玲,女,1981年2月17日出生,汉族,福建省福清市人,住福建省福清市。以上俩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王风清,福建力格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受理原告陈玄华与被告陈必强、杨珠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告陈必强、杨珠玲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俩被告的经常居住地均在河南省三门峡市湖滨区,本院对本案不享有管辖权,请求将本案移送至河南省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审理。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系因民间借贷纠纷而引起管辖异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定借款合同履行地问题的批复“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应确定贷款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的规定,本案原告作为贷款方,选择其住所地法院管辖本案,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对本案依法具有管辖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陈必强、杨珠玲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被告陈必强、杨珠玲负担。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陈宇波代理审判员  王 云人民陪审员  蔡珠官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 记 员  林益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