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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宽民执字第0171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矫树春与孙海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宽甸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宽甸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矫树春,孙海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宽甸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宽民执字第01719号申请执行人:矫树春被执行人:孙海泳申请执行人矫树春与被执行人孙海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1月11日作出的(2013)宽民一初字第0334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11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欠款35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人民币70000元,交付给申请执行人。本案执行结案。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问题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院(2013)宽民一初字第03341号民事调解执行完毕,本案执行结案。二、执行费430元,由被执行人负担(已交纳)。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刘秀敏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于 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