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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丛执字第9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赵某、王某等与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丛执字第92号申请人赵某。申请人王某。被执行人某公司。上列双方因商品房买卖纠纷一案,本院(2014)丛民初字第1634号民事调解书已生效,权利人已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某公司将执行款19000元自动转入本院帐户,申请人将执行款全部领走,双方已办理交房手续,此案已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丛民初字第163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继军审判员  郭玉香审判员  张邯生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吝小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