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丛执字第9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赵某、王某等与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丛执字第92号申请人赵某。申请人王某。被执行人某公司。上列双方因商品房买卖纠纷一案,本院(2014)丛民初字第1634号民事调解书已生效,权利人已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某公司将执行款19000元自动转入本院帐户,申请人将执行款全部领走,双方已办理交房手续,此案已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丛民初字第163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继军审判员 郭玉香审判员 张邯生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吝小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