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会民三初字第6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4-10
案件名称
宋国军与陈宝宏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会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会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国军,陈宝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会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会民三初字第62号原告宋国军,男,汉族,农民。住会宁县。被告陈宝宏,男,汉族,农民。住会宁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宋国军与被告陈宝宏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宋国军于2015年4月3日以被告陈宝宏下落不明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国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由原告宋国军承担。审判员 贾 斌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韩菲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