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天民诉前调字第0054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4-03
案件名称
天长市思创企业运营信息中心与张孝峰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孝峰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天民诉前调字第00540号原告:天长市思创企业运营信息中心,住所地安徽省天长市永福路南侧从东向西第二间。经营者:王先祥,个体经营户。被告:张孝峰,工人。本院于2015年3月25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天长市思创企业运营信息中心诉被告张孝峰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天长市思创企业运营信息中心于2015年4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诉前调解。本院认为,原告天长市思创企业运营信息中心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长市思创企业运营信息中心撤回诉前调解。审判员 桂诗梅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魏丽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