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高新执字第62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6-11-12
案件名称
秦三冬与黄达国、黄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秦三冬,黄达国,黄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新执字第628号申请执行人秦三冬,男,汉族,1971年1月5日出生,住成都市武侯区。被执行人黄达国,男,汉族,1960年11月28日出生,住成都市成华区。被执行人黄锐,男,汉族,1970年12月16日出生,住成都市成华区。本院受理秦三冬申请执行黄达国、黄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2014)高新民出初字第5531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黄锐在四川省绿丹种业有限责任公司3500万元的股权予以冻结。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左刚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杨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