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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大洼执恢字第0000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5-13

案件名称

张万勇与盘锦金都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洼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洼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万勇,盘锦金都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大洼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大洼执恢字第00004号申请执行人张万勇,男,1971年9月2日出生,农民,现住盘锦市双台子区吉祥小区。被执行人盘锦金都置业有限公司,所在地大洼县新立镇董家村。法定代表人严乃林,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2013)大洼民一初字第00761号张万勇与盘锦金都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用)》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大洼县人民法院(2013)大洼民一初字第0076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马国强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张校语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