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怀民一初字第0135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4-21
案件名称
支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支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怀民一初字第01350号原告:支某,男,1986年3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被告:张某,女,1988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支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经审查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并无不当,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支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支某负担。审判员 常启江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陈 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