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六执字第0016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7-29
案件名称
刘小容、廖荣海、尤图霞、吴伟犯贩卖毒品罪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六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小容,廖荣海,尤图霞,吴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六执字第00165号被执行人:刘小容。被执行人:廖荣海。被执行人:尤图霞。被执行人:吴伟。本院依照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6月20日作出的(2011)六刑初字第00019号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的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通过调查,未发现上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证据或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六刑初字第00019号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丽华审 判 员 尹荣捷代理审判员 徐学文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 记 员 张 悦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