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芦法民一初字第125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7-27
案件名称
李运星与于小炼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运星,于小炼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芦法民一初字第1255号原告李运星,男,1941年1月22日出生,汉族。被告于小炼,男,1963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运星诉被告于小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运星于2015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于小炼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运星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运星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8350元,减半收取4175元,公告费560元,共计4735元,由原告李运星承担。审 判 长 舒家良代理审判员 李美林人民陪审员 陈兰君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 记 员 唐 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