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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芦法民一初字第125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7-27

案件名称

李运星与于小炼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运星,于小炼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芦法民一初字第1255号原告李运星,男,1941年1月22日出生,汉族。被告于小炼,男,1963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运星诉被告于小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运星于2015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于小炼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运星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运星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8350元,减半收取4175元,公告费560元,共计4735元,由原告李运星承担。审 判 长  舒家良代理审判员  李美林人民陪审员  陈兰君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 记 员  唐 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