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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铁刑初字第2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4-30

案件名称

吕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铁力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铁力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某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铁力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铁刑初字第27号公诉机关铁力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吕某某,男,1973年6月24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无固定职业。2015年1月16日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月21日被取保候审。铁力市人民检察院以黑铁检诉刑诉(2015)1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吕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2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3月2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铁力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学英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吕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1月7日13时30分许,被告人吕某某驾驶铁力至桃山黑F829**号公交客车,沿铁力市建设东大街由东向西行驶至铁力第二百货商店门前公交车站点处时,将行人被害人齐某某(男,50岁)撞倒,造成齐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吕某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齐某某承担次要责任。案发后,被告人吕某某将被害人齐某某送往医院救治,同时将发生交通事故情况电话告知公交公司外线管理员孙某某,孙某某电话报警后,公安机关在医院将被告人吕某某抓获,其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吕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孙某某、高某某证言,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交通事故认定书,鉴定文书,赔偿协议书,到案经过及破案经过,被告人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某违反交通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辆,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获得赔偿,对被告人吕某某表示谅解,可酌情对被告人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吕某某虽未直接向公安机关投案,但其将肇事情况电话通知单位主管领导,积极将被害人送往医院抢救,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其行为构成自首,可依法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吕某某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本院对其宣告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吕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即自2015年4月3日起至2016年4月2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伊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刘铁军审 判 员  丁 珊人民陪审员  张玉泉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 记 员  宋 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