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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濉民调确字第0007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4-29

案件名称

屠祥玲与朱元华确认调解协议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濉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屠祥玲,朱元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北市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濉民调确字第00075号申请人:屠祥玲,女,1962年5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濉溪县。申请人:朱元华,男,1969年10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濉溪县。申请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北市分公司。负责人:马新礼,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厚方,该公司员工。本院于2015年4月3日受理了申请人屠祥玲、朱元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北市分公司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屠祥玲、朱元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北市分公司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于2015年4月1日经濉溪县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如下调解协议:一、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北市分公司于调解协议签字之日起10日内赔偿朱元华医药费886元;二、戚莉华与朱元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北市分公司就此次交通事故再无其他争议。本院现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愿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丁 峰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张梦醒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