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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拱商初字第29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8-07-28

案件名称

杭州万荣钢铁有限公司与湖州瑞宇机械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拱商初字第293号原告:杭州万荣钢铁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拱墅区三里洋路8号(杭州三里洋钢材市场2号楼一楼73号)。法定代表人:张保平,经理。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邵国会、陈恒义,浙江和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湖州瑞宇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州市八里店镇工业园区芳香路99号第一层1-1间。法定代表人:金强强。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万荣钢铁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州瑞宇机械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杭州万荣钢铁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杭州万荣钢铁有限公司的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万荣钢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杭州万荣钢铁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颜晓杰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代书 记员  谢燕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