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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绍越商初字第50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绍兴市越城区银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裘文光与裘文光、绍兴市山阴酿酒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绍兴市越城区银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裘文光,绍兴市山阴酿酒有限公司,陈建,丁忠英

案由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绍越商初字第507号原告:绍兴市越城区银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永泉。被告:裘文光。被告:绍兴市山阴酿酒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建。被告:陈建。被告:丁忠英。本院在审理原告绍兴市越城区银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裘文光、绍兴市山阴酿酒有限公司、陈建、丁忠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绍兴市越城区银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60元,财产保全费1820元,合计4380元,由原告绍兴市越城区银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史焕乾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 记 员  顾瑶瑶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