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衢柯巡民初字第11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徐相明、柯城区沟溪乡高山窑村村民委员会与徐阳生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相明,柯城区沟溪乡高山窑村村民委员会,徐阳生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衢柯巡民初字第119号原告徐相明。原告柯城区沟溪乡高山窑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贵志龙。被告徐阳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徐相明诉被告柯城区沟溪乡高山窑村村民委员会、徐阳生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3自愿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两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相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徐相明负担(已预交)。审判员 聂留辉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周秀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