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甬鄞江民初字第10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7-16

案件名称

徐某与黄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黄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鄞江民初字第104号原告:徐某,职业不详。被告:黄某,职业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某与被告黄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徐某负担。审判员  沈功素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陈胡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