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榕刑执字第285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5-20

案件名称

黄忠健故意伤害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黄忠健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榕刑执字第2855号罪犯黄忠健,男,1990年10月7日出生于福建省闽清县,汉族,初中文化,现在福建省福州监狱服刑。福建省闽清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4月18日作出(2012)梅刑初字第14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黄忠健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被告人黄忠健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余锋人民币111013.38元、闽清县供电有限公司人民币9168.6元、闽清县广播电视事业局人民币6847.8元,并对赔偿总额190544.67元承担连带责任。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福建省福州监狱于2015年3月20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黄忠健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4年度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确有悔改表现。以上事实有罪犯月评审表、年度评审表、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另查明,罪犯黄忠健本次缴纳民事赔偿金人民币2000元。本院认为,罪犯黄忠健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具备法定的确有悔改的表现。执行机关提出罪犯黄忠健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对罪犯黄忠健减刑的建议,符合法律规定。因该犯未积极履行财产刑,依法对其减刑予以从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黄忠健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本次缴纳的民事赔偿金人民币2000元返还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12年3月15日起至2020年5月1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 洁代理审判员  叶道伟代理审判员  林星星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 记 员  周 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