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民(商)初字第98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北京日伟国际服装有限公司与马记森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日伟国际服装有限公司,马记森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民(商)初字第980号原告北京日伟国际服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郑日伟,总经理被告马记森,男,1968年9月10日出生,。原告北京日伟国际服装有限公司与被告马记森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日伟国际服装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北京日伟国际服装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的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日伟国际服装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北京日伟国际服装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蒋怡琴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 记 员 冯 倩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