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汉江中刑申字第0000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4-20
案件名称
刘明华强迫交易案申诉驳回通知书
法院
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案由
强迫交易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5)鄂汉江中刑申字第00003号刘明华:你为强迫交易一案,对仙桃市人民法院(2013)鄂仙桃刑初字第00428号刑事判决不服,以原审认定事实不清,即强迫交易的时间、对象、方式不清楚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本院经审查,2012年6月至12月,你与李水兵、李五明(已判刑)等人在仙桃市城区世纪雅园小区,采取暴力、威胁等手段,先后向刘江平、李娟、张艳、肖利等八名业主强行销售建筑材料,强行收取搬运费,数额共计35000余元的事实清楚。上述事实有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辨认笔录,销售账单复印件,进货单,扣押、发还物品清单,户籍信息及李水兵和你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证据确凿充分,足以认定。你在一审开庭审理时亦供认不讳。因此,你的申诉理由不成立。综上,本院认为,你的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应当重新审判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七十七条之规定,对你的申诉予以驳回。特此通知。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