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乳冯民初字第10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5-22
案件名称
柳某甲与柳某乙法定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乳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乳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柳某甲,柳某乙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乳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乳冯民初字第106号原告柳某甲。被告柳某乙。本院在审理原告柳某甲诉被告柳某乙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柳某甲于2015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经审查符合有关撤诉条件,应予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柳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后为25元,由原告柳某甲负担。审 判 长 郑 华代理审判员 于 磊人民陪审员 董 梁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 记 员 姜淋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