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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乳冯民初字第10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5-22

案件名称

柳某甲与柳某乙法定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乳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乳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柳某甲,柳某乙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乳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乳冯民初字第106号原告柳某甲。被告柳某乙。本院在审理原告柳某甲诉被告柳某乙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柳某甲于2015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经审查符合有关撤诉条件,应予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柳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后为25元,由原告柳某甲负担。审 判 长 郑 华代理审判员 于 磊人民陪审员 董 梁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 记 员 姜淋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