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瑶民一初字第0129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4-23
案件名称
张翠芳与鲍忠年、中信信息咨询(合肥)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翠芳,鲍忠年,中信信息咨询(合肥)有限公司,国元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中心支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瑶民一初字第01296号原告:张翠芳,女,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委托代理人:胡保华,北京大成(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杨威,北京大成(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鲍忠年,男,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被告:中信信息咨询(合肥)有限公司。负责人:曹南威,该公司经理。被告:国元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中心支公司。负责人:翟光瑞,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翠芳诉被告鲍忠年、中信信息咨询(合肥)有限公司、国元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中心支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翠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30元,减半收取315元,由原告张翠芳承担。审判员 史道荣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田 浩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