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任民初字第1933-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时寿陈与信玉涛、山东中都交通运输有限公司等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任民初字第1933-2号原告时寿陈。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江守信。被告信玉涛。被告山东中都交通运输有限公司。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市分公司。本院于2014年3月18日已作出(2014)任民初字第1933-2号财产保全裁定书,依法扣押了被告山东中都交通运输有限公司名下的鲁H×××××小型客车一辆,现本案原、被告已达成调解协议,原告申请解除对被告山东中都交通运输有限公司名下的鲁H×××××小型客车一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山东中都交通运输有限公司名下的鲁H×××××小型客车一辆的扣押。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葛长臣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高 书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