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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任民初字第1933-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时寿陈与信玉涛、山东中都交通运输有限公司等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任民初字第1933-2号原告时寿陈。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江守信。被告信玉涛。被告山东中都交通运输有限公司。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市分公司。本院于2014年3月18日已作出(2014)任民初字第1933-2号财产保全裁定书,依法扣押了被告山东中都交通运输有限公司名下的鲁H×××××小型客车一辆,现本案原、被告已达成调解协议,原告申请解除对被告山东中都交通运输有限公司名下的鲁H×××××小型客车一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山东中都交通运输有限公司名下的鲁H×××××小型客车一辆的扣押。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葛长臣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高 书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