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北民初字第38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5-04
案件名称
宋德祥与天津通广集团数字通信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德祥,天津通广集团数字通信有限公司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北民初字第383号原告宋德祥。被告天津通广集团数字通信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北区新大路185号。法定代表人陈娜。本院受理原告宋德祥与被告天津通广集团数字通信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因宋德祥受伤后一直处于昏迷状态,不具备委托诉讼代理人的客观条件,其代理人也未在本院规定的时间内向本院提供证明本次诉讼是宋德祥本意的相关证据,故原告宋德祥的诉讼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予以撤销。审判员 袁 雷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肖克瑾附:本裁判文书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