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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慈周商初字第21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6-09-19

案件名称

陈炯祥与邬建项、胡建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炯祥,邬建项,胡建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慈周商初字第219号原告:陈炯祥。被告:邬建项。被告:胡建丰。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炯祥诉被告邬建项、胡建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认为,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可以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50元,本院依法收取25元,由原告陈炯祥负担,交纳本院。代理审判员  杨智文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代书 记员  熊科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