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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穗云法钟民初字第5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8-09-19

案件名称

吴忆梅与阮何解、曾雪霞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忆梅,阮何解,曾雪霞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穗云法钟民初字第50号原告:吴忆梅,女,1975年8月18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海南省三亚市。被告:阮何解,女,1990年3月15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阳江市江城区。被告:曾雪霞,女,1979年5月16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原告吴忆梅诉被告阮何解、曾雪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吴忆梅和被告曾雪霞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阮何解经本院依法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吴忆梅诉称:我与曾雪霞是朋友关系,经曾雪霞介绍,于2014年9月购买了聚宝金融集团(GSM)承诺高额回报的相关金融产品,2014年9月29日我通过招行和中行分4次转了2万、5万、2万、5万总共14万元给曾雪霞个人账户投资聚宝金融公司,银行转账当时并没写过任何收条,但有相关银行转账证明。过了几天我发现聚宝公司承诺的高额汇报不太靠谱,10月9日我想退出公司,合同还没签订,我想拿回自己的钱,因为14万元是直接转给曾雪霞的个人账户,当时我就向曾雪霞要回14万元,但曾雪霞说钱拿不回来了,已经转给她上司,但我当时也没有收到任何凭证,也还没签过任何合同,只有一个聚宝金融集团的网上帐号,所以我当时想报警,但曾雪霞叫我别报,她说她的朋友阮何解刚好也想投资聚宝金融集团这家公司,但手头暂时没有那么多钱,只有6万元。于是曾雪霞作为连带责任担保人,我与阮何解于2014年10月3日在天河区××东路××号文星素食馆签订了转让协议,当时阮何解支付了转让款6万元,约定剩下款项8万元于2014年12月2日付清。现在两个多月过去了,阮何解一直不支付剩余款项,我为此多次催讨,阮何解却一拖再拖,至今仍不予偿还。为维护我的合法权益,故诉至贵院,请求法院判令两被告归还欠款80000元并按银行定期利率给付从2014年12月1日至实际还款时止的利息。本案受理费由被告承担,同意由被告直接向我支付受理费。被告阮何解辩称:(无答辩)。被告曾雪霞辩称:原告确实是转账了14万元到我的个人账户里面用于投资聚宝金融集团的金融产品。我自己也投了单进去,并且我把原告所给的14万元交给了其中一个朋友,让他帮原告投资。我对原告诉状上面的事实与理由没有异议,但我现在也欠着银行的钱,没有偿还能力。我只能催促阮何解让她尽快偿还8万元给原告,我不同意承担连带责任。经审理查明:2014年9月29日,吴忆梅向曾雪霞个人账户转账了140000元用于聚宝金融集团的金融产品投资。2014年10月13日,吴忆梅与阮何解签订《转让协议》,约定:“吴忆梅愿意将聚宝金融集团(GSM)账号转让给阮何解。如因聚宝金融集团原因导致转让不成功,吴忆梅不承担任何责任。现吴忆梅已经收到阮何解60000元人民币,剩余80000元承诺于2014年12月2日全部转到吴忆梅银行卡号”。曾雪霞在《转让协议》上作为担保人签名,并承诺同意为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以上事实,有《转让协议》、银行转账单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吴忆梅与阮何解签订《转让协议》,该协议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双方均应恪守履行。现吴忆梅主张阮何解支付余下80000元并支付相应利息合理合法,本院予以支持。因双方约定余下80000元于2014年12月2日前全部支付,故利息应当从2014年12月3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曾雪霞作为连带责任保证人,应当对阮何解所负债务承担连带责任。阮何解经本院依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判决。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阮何解向吴忆梅支付80000元以及该款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从2014年12月3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的利息。曾雪霞对上述判决第一项承担连带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900元,由阮何解和曾雪霞共同负担(吴忆梅已经预交的受理费本院不予退回。于本民事判决送达之日起三日内,阮何解和曾雪霞直接迳付吴忆梅受理费9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罗晓华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范杰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