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高民初字第201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高健与刘彬、太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高碑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碑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健,刘彬,太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高碑店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高民初字第2012号原告高健,住高碑店市。委托代理人尚卫国,高碑店市团结路弘盛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彬,住高碑店市。委托代理人王立伟,河北金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太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地址保定市天鹅西路338号科技示范楼10层。负责人张楠,职务经理。委托代理人郭云龙,该公司员工。原告高健与被告刘彬、太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当事人的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案相关情况双方当事人有争议的事项为第四、五、六、七、八、九、十一、十三项,其他事项双方无争议。事故发生概况:2014年10���5日22时许,刘彬驾驶冀F×××××号越野车(乘车人陈旭)沿高碑店市新固公路由东向西行驶至辛立庄镇杨辛庄村南路段处时,与由西向东行驶的杨东东驾驶的冀F×××××号轿车(乘车人张文莲、杨宝田、高健)发生交通事故,致使杨东东、陈旭、张文莲、杨宝田、高健受伤,两车损坏;二、交警部门的责任认定结果:刘彬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杨东东、陈旭、张文莲、杨宝田、高健均无责任;三、受害人概况:高健,男,1956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高碑店市辛立庄镇内渠村,农村居民,2014年10月6日至11月14日在高碑店市公安医院、涿州市医院住院治疗,出院医嘱注意休息、出院后2周、6周、10周门诊复查,2015年2月9日被鉴定为十级伤残、取出内固定物费用约10000元;四、医疗费:43266.61元;五、营养费:60天×50元/天=3000元(部分认定900元);六、住院伙食补��费:30天×100元/天=3000元;七、护理费:1月×3500元/月=3500元;八、误工费:126天×116元/月=14636元;九、交通费:1500元(部分认定救护车费500元);十、残疾赔偿金:9102元/年×20年×10%=18204元;十一、二次手术费10000元;十二、鉴定费:1400元;十三、精神抚慰金5000元;十四、有关保险合同主体、类型及主要内容:冀F×××××号越野车在太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投保有交强险和20万元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十、原告的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赔偿医疗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鉴定费、精神抚慰金、二次手术费等共计103816.61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裁决结果本院认为:此事故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对事故事实及责任划分予以确认。原告主张营养费未提供明确的医嘱建议,被告认可900元,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张交通费,其中救护车费500元有票据证实,予以支持;其余交通费1000元未提供相应票据,不予支持。原告主张的其他损失,均有相应证据佐证,本院予以采信。原告合理损失共计100406.61元,不超过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的赔偿限额,由被告太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直接赔偿原告。被告刘彬不再向原告承担赔偿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太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100406.61元;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89元,由被告刘彬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闫冠军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谢海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