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黄行审字第6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6-01-27
案件名称
台州市黄岩区卫生局与岳永建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台州市黄岩区卫生局,岳永建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台黄行审字第64号申请执行人台州市黄岩区卫生局,住所地台州市黄岩区。法定代表人陈善智,局长。被执行人岳永建。申请执行人台州市黄岩区卫生局申请强制执行卫生行政处罚决定一案,本院受理后,经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岳永建作出的黄卫医罚字(2014)1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岳永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展疗诊活动的违法事实清楚,决定处以没收血压计、一次性注射器、5%葡萄糖氯化钠注射液、维生素B6注射液、氯霉素注射液、阿莫西林等药械;罚款人民币柒仟元合法。申请人要求执行罚款内容,本院依法准予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台州市黄岩区卫生局对被执行人岳永建作出的黄卫医罚字(2014)13号行政处罚决定中的罚款内容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郏金岳审 判 员 周敏武审 判 员 刘开怀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代书记员 阮馨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