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武东开民二初字第0010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5-06
案件名称
丁晓丽与武汉启科数控机床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5)鄂武东开民二初字第00106号原告:丁晓丽,系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中山迪欧家具经营部业主。委托代理人:贾纪红,湖北尊而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武汉启科数控机床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葛店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张旭宇,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强,湖北诚明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丁晓丽(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武汉启科数控机床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1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周琼独任审判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原、被告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5年3月24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请求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丁晓丽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788元,减半收取394元,由原告丁晓丽负担。审判员 周 琼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李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