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迁执字第7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刘义军与张小玲、马凌吉修理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迁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迁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义军,张小玲,马凌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迁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迁执字第78号申请人刘义军,个体。被执行人张小玲,女,1961年7月17日生,汉族,农民,住迁西县东荒峪大寨村,身份证号:130227196107173823。被执行人马凌吉,农民。本院在执行刘义军与张小玲、马凌吉修理合同纠纷一案中,河北省迁西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3月11日作出的(2014)迁民初字第39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刘义军于2015年1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强制执行此案已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河北省迁西县人民法院(2014)迁民初字第39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福瑞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魏春英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