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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粤高法民二申字第11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5-13

案件名称

深圳市深意物流有限公司与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苏州中心支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深圳市深意物流有限公司,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苏州中心支公司,深圳市风行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百一十一条,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三百一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粤高法民二申字第117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深圳市深意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法定代表人:刘星。委托代理人:刘教书,该公司董事长。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苏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沧浪区。负责人:潘小刚,副总经理。一审第三人:深圳市风行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法定代表人:邓峰,执行(常务)董事。再审申请人深圳市深意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意物流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苏州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华泰财险苏州支公司)、一审第三人深圳市风行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风行物流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深中法商终字第105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深意物流公司申请再审称:涉案货物被盗超出其公司能力控制范围,属于意外事故,应该先破案再判决。风行物流公司是同行公司,且有长期合作关系,其对物流风险应该清楚,货物被盗损失应按双方协议规定运费的五倍赔偿。深意物流公司没有收取相应的保险费,其无力承担全额赔偿,请法院酌情考虑中小企业的承受能力。为维护其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提出再审申请,请求撤销二审判决,对本案进行再审,并依法作出合理的判决。本院认为:本案系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关于被盗的涉案货物损失的赔偿责任问题。本案中,深意物流公司接受风行物流公司委托承运涉案货物,由于托运货物丢失,故风行物流公司有权依据运输合同关系,要求深意物流公司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灭失承担赔偿责任。因此,二审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百一十一条的规定,认定深意物流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并无不当。关于涉案货物的赔偿标准问题。在涉案的运单上“注意事项”中虽然记载“托运人应参加保险,否则造成损失由托运人自负,如有丢失按运费5倍赔偿”,但该条款属于限制或免除承运人责任的格式条款,深意物流公司应采取合理方式提请对方注意该条款并对该条款进行说明。从涉案运单格式及内容来看,深意物流公司对运单上限赔条款未采用足以引起对方注意的文字、符号、字体等特别标识,也未显示深意物流公司已对注意事项中限制其责任的内容向风行物流公司进行了说明,而条款中“托运人应参加保险”的规定亦不限于托运人向承运人保价,且深意物流公司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已向风行物流公司说明托运人还应就托运货物向承运人保价,否则托运货物丢失按运费5倍赔偿。据此,二审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三百一十二条的规定,认定深意物流公司就涉案货物损失的赔偿不适用运单上的限赔条款,而应按照被盗货物的实际损失向风行物流公司赔偿亦无不当。综上,深意物流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再审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深圳市深意物流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林修凯代理审判员  陈康秀代理审判员  王丽华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 记 员  黎云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