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澄民初字第0018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7-06
案件名称
原告吕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澄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澄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澄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澄民初字第00184号原告吕某,女。委托代理人吕某甲,男。被告王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吕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吕某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吕某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合理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吕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吕某承担。审 判 长 杜宏刚审 判 员 苏平刚人民陪审员 袁德寿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 记 员 程 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