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民初字第0030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6-03-17
案件名称
原告吴继春等诉被告石家庄市桥西区振头街道办事处西岗头村村民委员会用益物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继春,姚永丽,吴启明,吴邵阳,石家庄市桥西区振头街道办事处西岗头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用益物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
全文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西民初字第00308号原告吴继春(系下列原告姚永丽之夫,原告吴启明、吴邵阳之父),自述无业。原告姚永丽(系下列原告吴启明、吴邵阳之母),自述无业。原告吴启明,河北科技学院学生。原告吴邵阳,男,2005年2月2日出生,汉族,石家庄市西岗头小学学生,住石家庄市桥西区西岗头村米兰东巷**号。法定代理人吴继春,原告吴邵阳之父亲。法定代理人姚永丽,原告吴邵阳之母亲。上述四原告之委托代理人陈纲、马三军,北京市中伦文德律师事务所石家庄分所律师。被告石家庄市桥西区振头街道办事处西岗头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西岗头村委会”),住所地石家庄市桥西区西岗头村。法定代表人梁立彬,该村副主任。委托代理人毕建新,河北信联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吴继春、姚永丽、吴启明、吴邵阳与被告西岗头村委会用益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14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吴继春、姚永丽及其委托代理人陈纲,被告西岗头村委会之委托代理人毕建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00年西岗头村售卖小产权房时,由于楼卖不出去,村里就利用中介卖房,房屋仍然滞销,于是村里就动员村民介绍亲戚朋友卖房,村民的亲戚朋友只要出具村民的宅基地使用证复印件,就可以买房。在此情况下,原告介绍亲戚于某以949元每平方米用96767.2元购买了本村的102平方米小产权房一套。2005年村里又通知于某按市场价补交差价,理由是她非本村村民,不能享受购房优惠,否则原告等今后将不能享受村民待遇。于某补交购房差价20537元,房价达每平方米1150元左右,比中介售价每平方米900元还高。原来图便宜买的小产权房变成了高价房,虽不情愿,但因已装修入住,又不愿影响亲友的和谐,怕影响亲戚朋友今后的村民待遇,只能无奈接受。于某买房补交差价后,被告为其办理相关房产手续。出楼卖地,被告由此出现集体经济盈余,在分卖房款时,出台了《龙岗花园售楼款分配户界定条件》,规定本村村民属股民户,以宅基地使用证或合法建房手续参加分配,一户10万元,已买过村民福利待遇房的村户,以村委会售房账册为准,一律不参加村民福利待遇房款补偿分配。被告非法剥夺了原告分配集体经济盈余的权利。作为介绍亲友买村里小产权房的村民,原告没有从小产权房屋销售买卖中获取任何好处,亲友向村里补交差价后比中介的售价还高的多。原告帮助村里把滞销的房子卖了出去,为村里作出了贡献,反而被剥夺了龙岗花园售楼款的分配权。被告违法剥夺了原告作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合法的财产分配权益,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现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一、被告向原告发放龙岗花园售楼分配款10万元;二、撤销被告及其村民会议通过的侵害原告权益的“龙岗花园售楼分配款分配方案”、“龙岗花园售楼款分配户界定条件”、2013年6月19日“西岗头村民代表会议决议”等方案、决定、决议;三、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等。被告辩称:一、原告的诉讼请求不成立。原告已享受购买本村福利房的待遇,已不符合本村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的决定《龙岗花园售楼款分配户界定条件》,原告该户不能享受分配款10万元。二、原告陈述的事实不真实。1、被告从未动员村民介绍亲戚朋友用本村村民的宅基地使用证购房;2、于某没有向被告购买过房产,龙岗小区4号楼4-2-201房产是原告于2000年向被告购买的福利待遇房,原告转手给于某;3、于某在2005年曾向被告补交了20537元,这是办理房产证时,于某要求将原告的名字变更为自己的名字,因房产过户要补齐的一定款项;4、原告陈述的房价是无根据的,原告购买的福利待遇房远比中介购房便宜。三、原告撤销被告及其村委会决定方案及决议的请求与原告要求分配款的请求不是一个法律关系,不符合原诉基础上增加诉请请求的条件,不属于法院受案范围,对此被告不是适格的主体,原告已超过撤销权行使期限。综上,应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原告姚永丽、吴启明、吴邵阳为被告村民,原告姚永丽、吴启明又为被告村股民,四原告家庭为被告处股民户。2000年,于某以原告吴继春名义购买了被告龙岗小区房屋一套,于2000年10月31日以单价880元价格交纳购房款87067.2元及单价500元价格交纳地下室预付款9700元。2005年6月27日,于某以其个人名义又补交房款20537元。2013年,被告收取龙岗花园建房用地款项后,以“龙岗花园售楼分配款”名义用于全村股民进行分配,并于6月22日在本村刊物《西岗头通讯》上刊登“龙岗花园售楼分配款分配方案”、“龙岗花园售楼款分配户界定条件”等。根据上述方案及界定条件,被告以原告在本村享受村民福利待遇房为由,未向四原告家庭户发放分配款10万元。原、被告为此发生纠纷,原告诉至本院。原告称,其从未在本村购买过福利房,被告所述的房屋是原告表妹于某购买的,于某所购买的房屋依据的是当时的市场价,并高于中介出售价格,因此被告应将分配款10万元给付原告。原告为此提交西岗头通讯报两份、原告吴继春名下集体土地使用证复印件及原告姚永丽、吴启明的股民证,证明原告具备分配10万元的条件;又提交商品房买卖合同、收据及小产权证,证明龙岗小区4号楼4-2-201号为于某购买,且价格远远高于村民购房价格。同时申请证人于某、张某出庭作证,并出示录音资料等证据证实其主张。被告对此不予认可,被告提出,于某购房需提交原告的宅基地证,原告吴继春对此是同意的。于某购房以880元村民价格购买,地下室以500元村民价格购买,因于某需要更名,被告于2005年6月收取其过户费20537元后为其办理了小产权证。被告认为,原告在本村已购买过福利待遇房,不符合此次分配款的界定条件。为此,被告提交龙岗花园售楼款分配户界定条件及分配方案、会议记录、西岗头通讯两份,证明分配方案通过合法形式产生,且在本村报纸上刊发;又提交西岗头村售楼汇总情况表、西岗头村住宅楼购买规定、委托代理合同、收款凭证、入住手续、商品房买卖协议等,证明原告吴继春享受福利房的待遇,购买了本村龙岗小区福利房,买房以村民价格购买的事实。以上事实,有原、被告的陈述,原告提交的西岗头通讯报、集体土地使用证、股民证、商品房买卖合同、收据及小产权证、录音资料、证人于某、张某证言,被告提交的龙岗花园售楼款分配户界定条件及分配方案、会议记录、西岗头通讯、西岗头村售楼汇总情况表、西岗头村住宅楼购买规定、委托代理合同、收款凭证、入住手续、商品房买卖协议等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庭审中均提交西岗头村通讯,此为被告村委会内部刊物,通讯中所刊载“龙岗花园售楼分配款分配方案”、“界定条件”等内容,该内容并附有2013年6月19日被告村民代表大会会议现场照片,被告庭审中亦提交了2013年6月19日会议记录,上述的决议、决定等均属西岗头村民自治事项,故原告关于撤销该决议、决定等主张,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受案范围,本院不予处理。原、被告之间的主要争议在于原告是否享有分配“龙岗花园售楼分配款”的权利,被告认为原告购买过本村福利待遇房,因此原告不具有此次分配10万元的权利。故原告是否购买本村福利待遇房是其具备享有龙岗花园分配款的根本条件。于某为原告吴继春表妹,确以吴继春名义购买了西岗头村龙岗小区房屋,实际购买价格为880元每平方米,并在此基础上享有一次性付款的3%的优惠。该价格与当时西岗头村民价格880元每平方米是一致的。该事实有原告提交的收据、被告提交的收款凭证及西岗头售楼汇总表予以证实。2005年6月27日,于某以自己的名义向西岗头村又补交房款20537元,该补交款被告解释为过户款,计算依据为房屋按980元/㎡减去原价格880元/㎡乘以面积;地下室按550/㎡减去原500元/㎡乘以面积;并补交公用面积及太阳能、防盗门等款项总额。根据被告提交的西岗头村住宅楼对外购买规定显示二层所购房屋价格为980元/平方米,且此前按村民待遇享有的优惠(公用面积、太阳能防盗门等)均被免除。由此于某以原告吴继春之名确按村民待遇购买了房屋,但在此后于某的购房条件均按照西岗头对外购买条件适用,未按照本村村民购买价格实际购买房屋,故被告提出吴继春享受本村福利待遇房的抗辩理由,与事实不符。原、被告提交的商品房协议上显示“补差价”,于某购房收据上显示为“补交房款”,故被告有关补交20537元系过户费的理由,本院亦不予采信。原告等人作为西岗头村股民户,在西岗头村未购买村民福利待遇房,被告提出于某所购房屋系吴继春享受村民福利房的理由,理据不足。该分配款10万元为村民收益分配,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利息的主张,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石家庄市桥西区振头街道办事处西岗头村村民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吴继春、姚永丽、吴启明、吴邵阳分配款10万元;二、驳回原告吴继春、姚永丽、吴启明、吴邵阳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500元减半收取1250元,原告吴继春、姚永丽、吴启明、吴邵阳负担114元;被告石家庄市桥西区振头街道办事处西岗头村村民委员会负担1136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收款单位: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讼费专户,账号:62×××47,开户银行:河北银行华兴支行)。审判员 王 倩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王天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