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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唐民立裁字第1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5-22

案件名称

曹妃甸区人民政府与沃山福(唐海)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建设用地使用权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唐民立裁字第13号原告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政府,住所地唐山市曹妃甸区唐海镇垦丰大街。法定代表人杨洁,该区区长。委托代理人刘旌,曹妃甸中小企业园区管理委员会主要负责人。委托代理人杜久重,河北实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沃山福(唐海)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曹妃甸新区配套产业园区。法定代表人陆振金,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青斌,炜衡律师事务所律师。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政府诉沃山福(唐海)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建设用地使用权合同纠纷一案,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受理后,被告提出级别管辖异议,曹妃甸区人民法院作出(2014)曹民初字第310号民事裁定,移送至本院审理。经审查,属于本院管辖的一审民商事案件受案范围。因原告未足额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经催交后仍未按期足额交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长  沈荣进代理审判员  吴 凡代理审判员  陈冬玲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 记 员  王亚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