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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广安民初字第57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7-28

案件名称

四川同程建设有限公司与洪其川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广安民初字第575号原告四川同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法定代表人陈立才,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明小飞,重庆嘉陵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高华,男,四川同程建设有限公司员工。被告洪其川,男,生于1982年10月24日,汉族,居民,住广安市广安区。原告四川同程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洪其川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定于2015年4月3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四川同程建设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伟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1950元,减半收取975元,由原告四川同程建设有限公司负担,向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交纳。审 判 长  刘武军人民陪审员  蒋有富人民陪审员  曾昌意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 记 员  张 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