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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罗田执字第00063-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匡颖腾与陈惠娟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罗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匡颖腾,陈惠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罗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罗田执字第00063-4号申请执行人匡颖腾。被执行人陈惠娟。本院在执行(2014)鄂罗田三民一初字第00186号民事判决匡颖腾与陈惠娟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陈惠娟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匡颖腾于2015年4月2日出具结案证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鄂罗田三民一初字第00186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秦汉平审判员  肖丰玉审判员  程忠明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王 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