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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张开非执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4-22

案件名称

张家口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与江西昌厦建设工程集团公司张家口分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张家口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张家口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江西昌厦建设工程集团公司张家口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

全文

河北省张家口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张开非执字第3号申请执行人张家口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住所地:河北省张家口市高新区富强路2号瑞麟商务A座。法定代表人谢海峰,系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杨志伟,河北海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江西昌厦建设工程集团公司张家口分公司,住所地:张家口经济开发区纬二路新天地3号楼三单元1401室。负责人李生德,该公司经理。申请执行人张家口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于2015年3月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该局于2014年6月19日作出的对江西昌厦建设工程集团公司张家口分公司罚款14万元的(张)安监管罚字(2014)第4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于2015年3月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张家口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张)安监管罚字(2014)第4号行政处罚决定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该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本院认为,张家口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对上述案件作出的(张)安监管罚字(2014)第4号行政处罚决定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张家口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张)安监管罚字(2014)第4号行政处罚决定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温桂宏审判员  韩占国审判员  王俊鸿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崔佳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