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渝五中法民终字第0163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6-09-05

案件名称

许清华与重庆工程职业技术学院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许清华,重庆工程职业技术学院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渝五中法民终字第0163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许清华。委托代理人杨治,重庆联纵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余以海。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工程职业技术学院。法定代表人易俊,院长。委托代理人张永华,重庆德琅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兰海涛,重庆工程职业技术学院职工。上诉人许清华与上诉人重庆工程职业技术学院劳动争议一案,不服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2014)渡法民初字第0409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许清华与上诉人重庆工程职业技术学院均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许清华与上诉人重庆工程职业技术学院申请撤回上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许清华与上诉人重庆工程职业技术学院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重庆工程职业技术学院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蒋科代理审判员  黎明代理审判员  于利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 记 员  李婷 更多数据: